首先交代一下我的个人身份:我是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,工作中有一个直属领导也就是部门经理a某。
b公司是同我们会计师事务所有过业务往来的一家公司。a某会免费的为b公司整理账务,也就是把每个月b公司交给他的单据稍微分类记账之后交还b公司,并未参与到b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。由于我是a某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助理,所以有时候a某会将b公司的单据交给我,叫我帮他编下凭证并录入电子表格中。
当时由于b公司同GJ税务J之间有税收上的纠纷。应国家税务局要求,a某前往国家税务局取约谈通知书。我给a某开车随同一起到达税务局。
取得税务约谈通知书之后,他们要我们签一个“税务文书送达通知书”,当时由于a某和他们在谈话,所以当时是我签的。他们就问我是什么人,我就说这个公司的账务是我帮我领导整理的,他们就要求我在签名下面写上兼职会计四个字。我也没有多想,也就写了。
后来就出现了,他们对这个公司的相关事务都直接联系我,我不断告知他们,我是替我领导在整理这个公司的材料,但是我实际上不是这个公司的员工,您有需要我配合的地方我会配合,但是我也有我的工作,您完全可以直接找a某,或者b公司的老板联系相关事宜。
税务局的人给我的答复是,上次我在税务文书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了并且写上兼职会计四个字,不论是事实是怎样的,不论你怎么解释,你就必须是这个公司的员工。你就要对这个公司的事情负责。他还说他们已经对b公司的税收违法事件立案调查,现在你是搅进去了,别想脱掉干系。还说你摊上大麻烦了。
之后还要我做笔录,签字什么的,在没有我的允许下,至少没有征得我的同意,就用摄像机记录我的言行举止。我就没有配合,先离开了。
离开之后他们还打电话给我,要求我好好配合,不然后果很严重云云的。
我想咨询的问题是:
1、我在文书上签字了,并写上兼职会计,他们是否就可以以此认定我就是这个单位的员工?
2、在b公司老板和a某都一致向税务局指出我只是代替a某在整理b公司的材料和跑相关部门,并且否认我是b公司员工的情况下,税务局还以上述事项认定我就是b公司员工是否合理?他们的依据是否足够?他们不断要求我去他们部门配合调查是否侵害到我的权益?
3、当时的我不是兼职会计,但是我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了,我需要为我错误的写上“兼职会计”四个字承担怎样的责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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